司法考试第四卷不要白扔20分
作者:网友提供 时间:2020-03-12
一、不要犯低级错误
1.避免空白。这就要求,针对不同科目的考察特点,平时备考要有针对的加以训练;
同时,在考场上,遇到实在不懂的问题,即便是将案件的相关情节改写,也不能交空白卷,殊不知,即便是1 分,也可能成为救命的稻草!
2.合理配时。除了平时复习进行充分准备外,要注意合理分配答题时间,卷四一共七道题目,基本上是刑法、民法、刑诉、民诉、行政法、法治理念简析题和法理论述题七道题。
其中,法治理念简析题控制在25 分钟以内;刑法、民法控制在35 分钟以内;刑诉、民诉和行政法控制在25 分钟左右;论述题控制在35 分钟以内,最长不要超过40 分钟。
3.言简意赅。卷四分析题的答案,并不是多多益善,而是要言简意赅,问什么答什么。
例如,题目只是问构成何种犯罪,考生只需答出罪名即可,无需进行任何解释;如果问“为什么”,才进行解释;同时,在进行解释时,也不是面面俱到,而是只答出关键点。
4.卷面整洁。考生要特别注意:(1)必须标注相应的题号,但无需抄问题;(2)必须要进行相对充分的思考;(3)经过至少15 分钟思考,还是不知所云,那就按照自己理解下笔;(4)无论如何,不能在卷面上画画!
5.法言法语。考生平时应加强法言法语的训练,同时加强法条的记忆,在平时学习中有意识的多使用法言法语。
6.加强训练。在做真题阶段,考生一般更愿意做选择题,对卷四关注不够,在此特别建议考生,必须加强平日的训练,上述5 各科目,考前每科至少要做10 道规范的练习,并写出完整的答案。
倘能如此,卷四又何止提高20 分呢?
二、刑法案例分析:综合型问答题——不要因为不懂技巧而丢12 分!
(2009)案情:甲和乙均缺钱。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,配有保险柜,认为肯定有钱,便提议去丙家借钱,并说:“如果她不借,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。”甲说:“别瞎整!”乙未再吭声。某晚,甲、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。乙在车上等,甲进屋向丙借钱,丙说:“家里没钱。”甲在丙家吃饭过夜。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,只好开车回家。甲一觉醒来,见丙已睡着,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。丙惊醒大声斥责甲,说道:“快住手,不然我报警了!”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,藏尸地窖。
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,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。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,即套问乙开柜方法,但未提及杀丙一事。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,声称系从丙处所借。两天后甲又到丙家,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,发现柜内并无钱款。乙未与甲商量,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,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。
案发后,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,即对其实施拘传。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。半年后,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,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,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。
问题:
请根据《刑法》有关规定,对上述案件中甲、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、情节进行分析,分别提出处理意见,并简要说明理由。
【参考答案】
标准答案 | 考生的答案(全会做,但白扔12分) | 备注 |
一、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1.甲构成抢劫罪。甲在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,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,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“抗拒抓捕”而对被害人使用,应当成立抢劫罪。同时,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,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,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。 | 一、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1.甲构成抢劫罪。甲在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,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,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“抗拒抓捕”而对被害人使用,成立抢劫罪。同时,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,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,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。 | 1.明示原则。只判断构成“抢劫罪”,但没有指明“盗窃过程中为“抗拒抓捕” 而对被害人使用”,丢1 分。 2.量刑情节几乎没有考生指明“抢劫致人死亡,适用升格法定刑”,丢1 分。 |
2.甲不另定盗窃罪。甲两天后到丙家,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,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,不单独构成盗窃罪。 | 缺失! | 不但要指出构成何种犯罪,还要指出不构成何种犯罪!丢2 分 |
3.甲不构成自首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自首立功的相关解释,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,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才能成立自首。本案中,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,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。 | 3.甲不构成自首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自首立功的相关解释,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,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才能成立自首。本案中,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,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。 | 1.考生一般能从题干中读出命题人希望考生判断自首问题。 2 . 如果构成自首,则要指明“可以从轻、减轻处罚” |
二、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1.甲乙不成立共犯。(1)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,当时没有达成合意,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。(2)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,系单独犯罪,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。(3)乙没有帮助故意,也缺乏帮助行为,不成立帮助犯。 | 二、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1.甲乙不成立共犯。(1)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,当时没有达成合意,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。(2)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,系单独犯罪,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。(3)乙没有帮助故意,也缺乏帮助行为,不成立帮助犯。 | 1.部分考生没有明示“没有共同犯罪故意”,丢1分。 2.几乎没有考生指明“乙不构成教唆犯”“乙不构成帮助犯”。丢3分 |
2.乙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。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,未告知乙实情,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。 | 缺失! | 几乎没有考生指出“乙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”丢2 分。 |
3.乙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。甲将丙的储蓄卡、身份证交乙保管时,未告诉乙实情,乙没有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。 | 缺失! | 几乎没有考生指出“乙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”丢2 分 |
4.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乙冒用丙的信用卡去商场购物的行为,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,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 | 4.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乙冒用丙的信用卡去商场购物的行为,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,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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